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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城建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10000吨/年阳极铜、50000吨/年型材铝锭熔炼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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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3-5 16:27:00 | By: 赤峰环保 ] |
| 发布单位:赤峰市环保局 |
承办科室:监督管理科 |
联系电话:8882469 |
发布日期:2008.3.5 |
| 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宁城建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10000吨/年阳极铜、50000吨/年型材铝锭熔炼加工项目 |
| 建设单位 |
宁城建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 环评单位 |
赤峰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
| 建设地点 |
宁城县汐子镇二龙村 |
受理日期:2008.3 |
| 项目简介 |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矿产资源的贫乏日臻突出,反过来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也就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正是由于这一点,我国政府和相关企业历来对废杂铜的回收利用十分重视。废杂铜和废杂铝的回收与利用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因其扩大了铜、铝金属资源,更重要的是降低了生产成本,减少了环境污染,增加了社会效益,所以废杂铜和废杂铝的回收和利用得到较快发展。
宁城建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在宁城县汐子镇二龙村投资2692.16万元建设年加工熔炼10000吨阳极铜和50000吨型材铝锭项目。
宁城建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采用反射炉熔炼技术,整体工艺流程较短,过程比较简单,能耗较低。
阳极铜生产过程中产生二氧化硫、粉尘和含铅粉尘,为工程主要污染源,废气可能对厂区周围的大气环境产生一定影响,采取沉降室+布袋除尘器吸收工艺废气中的烟尘和含铅粉尘,正常情况下,去除率在99%以上,可以保证废气达标排放。项目生产过程中安装一台煤气发生炉,煤气发生炉配套一台1.0t/h锅炉,锅炉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烟尘和二氧化硫,采用麻石水膜除尘器对烟尘和二氧化硫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能够达标排放。
再生铝熔炼工艺过程中工艺废气外排,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易挥发的金属氧化物或挥发的金属和氯气。采用“沉降室+冷却烟道+布袋除尘器”处理,正常情况下该除尘设备的除尘效率为99%,可以保证废气达标排放。
项目生产后废水主要分为二部分,即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主要为煤气站的含酚废水,含酚废水进行焚烧处理,其余的生产废水全部进行循环利用,用于反射炉冷却和浇铸冷却;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老哈河。
项目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煤气发生炉炉渣、煤气发生炉除尘除尘系统收集下来的粉尘、锅炉灰渣、二氧化硫中和渣、铜在修正过程中产生的飞边毛刺、煤气发生炉在气化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和生活垃圾。生活垃圾进行卫生填埋,铜毛刺返回反射炉进行重新熔炼加工,其余的固体废物全部作为副产品出售。 |
| 环评结论 |
拟建工程为阳极铜熔炼加工生产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对本项目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及设备选型均未做出鼓励、淘汰、限制的规定,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铜冶炼准入条件》中规定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熔炼废杂铜,本项目为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反射炉熔炼废杂铜;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铝行业准入条件》中规定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本项目的再生型材铝年生产规模为5万吨/年。因此本项目的建设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的。
经预测本项目严格按照设计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所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实施后,正常生产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不大,不会导致环境质量的恶化。
本项目环境风险主要是煤气站煤气泄漏及爆炸风险,项目必须按《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86)和环评要求落实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设立140米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在此情况下,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不大,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项目选址距离居民点较远,距离≥2000m,符合卫生防护距离(安全经计算煤气站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为140m)。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对可能影响环境的污染因素按环评要求采取合理、有效的处理措施后,可保证生产过程中的产生的废水、废气、厂界噪声等达标排放,可把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最低的限度,同时经过加强管理和落实风险措施后,发生风险的几率很小,则本项目的建设将不至于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规定,落实有关的环保措施,尤其是生产废气和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措施必须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须经当地环保部门验收后,整个项目方可投产使用。在此条件下,本项目的选址和建设从环保角度而言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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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馈意见 |
方式 |
您可以通过本网站的"环保博客(http://blog.cfhb.gov.cn/)”或信函对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意见 |
| 渠道 |
信函请寄至:赤峰市钢铁西街赤峰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收(邮编:024000) |
| 截止日期 |
本信息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信函以邮戳为准) |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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