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与我们的生产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搞好污染源普查工作,有利于政府制订有效的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有利于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有利于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加强污染治理,改善生产经营和提高市场竞争力。
普查范围:赤峰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凡收到此《污染源普查对象明白卡》的,即纳入此次普查范围
普查要求:所有普查对象积极参与,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
赤
峰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由赤峰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普查,普查人员统一佩带普查标识,希望普查对象积极配合普查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责任,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
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单位有上述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上述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
法开展污染源普查是党和国家对我们做好这项工作的根本要求。普查员和污染源普查机构将会严格遵守保密原则,自觉为普查对象保密,不泄露普查对象的涉密情
况,保护所有普查对象的正当合法权益。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这次污染源普查获得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作为考核普查
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将严格执行
这一规定,依法开展普查。
赤峰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
赤 峰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局 长 王国联
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
